壹,關鍵詞:托詞買房,查明事實,法律風險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以買房為借口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據裁判文書網統計,僅2020年因戶口問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有近2600起。那麽,什麽是名下買房呢?名下買房有什麽法律風險?
二、要點
壹、什麽是實名買房?
名下購房合同不在新頒布的民法典規定的19典型合同之列,屬於非典型合同。壹般來說,“名下購房”是指壹方當事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該當事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他人在符合約定條件時將房屋過戶登記的行為。壹方是著名的借款人,另壹方是名人。借名買房是典型的“名不副實”行為。房屋登記在名人名下,房屋相關權益應由借款人享有。
二、證明自己名下買房需要提供什麽證據?
壹般來說,在親友名下買房的情況時有發生,在親友名下買房的書面證據很少。生效裁判文書顯示,在沒有直接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以借用名義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壹般需要考慮的重要事實有:雙方的關系、出資人、房屋的用途、文件資料的保管、借款協議的存在以及雙方所做陳述的合理性。在確定證據的真實性時,往往是綜合所有證據內容和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結合買賣合同的名稱特征,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綜合確定。所以可以說,在沒有書面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比如名下買房的協議,法院往往會根據案件中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舉證規則,主張實名購房合同關系存在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借名人要特別註意,不斷增強證據意識。
三、名下買房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只要名下的購房合同符合上述要求,就會被認定為有效。相關裁判文書網站公布的生效文書也顯示,壹般的實名購房合同以有效為原則,無效除外。這種例外壹般是因為以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為借口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
第四,實名買房有什麽風險?
1.不能認定借名買房存在風險。由於借名往往發生在親友之間,證據意識薄弱,多數案件沒有書面約定,難以查清事實。生效判決顯示,以借款名義購房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往往是以案件為依據的,因此存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不能認定以借款名義購房合同關系的風險。
2.被視為無效的風險。如前所述,實名買房的原則是認定有效,無效除外。存在以規避政策、冒用身份、轉移財產等名義協議購房的可能。可能被視為無效。
3.存在不履行的風險。即使借名買房的協議能被證據證明有效、成立,但仍存在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等障礙,導致無法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