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壹、獎勵見義勇為行為的程序:
1,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收到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審批表》和見義勇為人員相關事跡資料後,對資料進行整理匯總,根據事跡影響和危險程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初步評價,報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批。
2.經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批準的見義勇為對象給予以下單項或多項獎勵:1。通報表揚;2.頒發獎金;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
3.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範(集體)”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見義勇為模範(集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由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授予。
4、被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集體)”的見義勇為對象,可報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進行評選和獎勵。經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初選後,報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批準。獲得市政府授予的“模範(集體)”見義勇為對象,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參加省級見義勇為對象評選和獎勵。
5.當眾獎勵見義勇為的人。除受獎勵人員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要求保密以及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以外,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及其主要事跡予以公開。
二、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程序:
1,確認條件;
2.申請或推薦;
3.驗收;
4.調查取證;
5.回復;
6.申請行政復議;
7.時效的追溯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四條* * *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