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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方言中,corporation是什麽意思?

香港現有的法人組織是指受香港某些法律約束的組織或機構,而不是壹些私人組織。另外,法人組織也需要按照這種法律來運作,法人組織管理下的其他人也受法律保護!

香港公司條例-成立公司的方法

(1)任何壹人或多人可出於任何合法目的,通過在組織大綱(必須用中文或英文打印)上簽名並遵守本條例中的其他註冊要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具有法人地位的無限責任公司。(由0984第65438+6號第4條修訂;由0995第65438+83號第2條修訂;由2003年第28號第4條修訂;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修訂)

(2)上述公司可以是以下公司之壹─

(a)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或憑借第(3)款而當作招致的法律責任,只限於每名成員根據組織章程大綱所持有的未繳股款(如有的話),而該等公司在本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或(由0984年第65438+6號第4條修訂)

(二)根據公司章程大綱,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以公司清盤時每名成員所提供的資產額為限,該公司在本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或者

(c)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在本條例中,這些公司稱為無限公司。

(3)如果公司的組織大綱包含附表1中表B所列表格第4段中提及的條件,則公司應被視為其成員的責任僅限於根據組織大綱每個成員所持股份的未付金額(如有)的公司;如果公司是在《公司(修正)條例》1984+(1984第6號)生效*時註冊的,則公司應被視為壹直是壹家公司,其成員的責任僅限於根據《公司組織大綱》各成員所持股份的未付金額(如有)。(由0984年第65438+6號第4條增補)

(4)自《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 2003年第28號)第4(2)條生效以來,不得設立或成為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由2003年第28號第4條增補)

(5)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如明知而故意授權或允許他人遺漏記入任何根據本條須予記入的記項,可處監禁及罰款。(由0990年第65438+7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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