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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死刑的婦女在執行死刑前意識到自己懷孕了,該怎麽辦?死刑還會再執行嗎?

先說結論:不會執行,但會有人為她怎麽懷孕負責。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是絕對不適用死刑的條件。當絕對不適用死刑的條件出現時,無論罪行多麽令人發指,都不能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在這裏的審判中。不是指通常意義上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而是指刑罰執行前的所有階段作為審判。所以,只要死刑沒有執行,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審判時間”。這時,發現女被告懷孕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肯定會改判。不僅不能立即適用死刑,也不能適用死緩。這就是法律上的死刑是絕對不適用的。

我國法律也有過類似案例,最終都被判無期徒刑。

2013年7月24日,懷孕的譚貝貝以身體不適為由,誘騙醫院實習生胡伊萱送她回家,並勸她喝摻有搖頭丸的酸奶。譚某的丈夫白雲江因胡某處於未遂月經期,在胡某昏迷狀態下試圖對其實施強奸。事後,兩人將胡殺害,並將屍體運出皮箱掩埋。

?本案中,譚蓓蓓是故意殺人罪的主犯。法院壹審判決:白雲江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當時譚貝貝懷孕了,法律是以人為本的,她不希望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失去母親。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媽媽犯了罪就剝奪他的生命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確立後,被判死刑的孕婦免於死刑,無疑是壹個小小的疏漏。立法似乎跟不上司法的步伐。這也是為什麽很多死囚在服刑的同時盡量懷孕,從而免於死刑的原因。

綜上所述,死刑不適用於任何原因懷孕的女犯人,只要是懷孕了就行。可以說,懷孕是女犯人的生命線。但是不要想著犯了罪之後再去鉆法律的空子。監獄有完善的監管,壹旦被抓,不會給妳生理上懷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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