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休費,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伍義務兵享受國家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並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等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被普通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享受國家發放的助學金。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在部隊服過現役的,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在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創業的,符合本條第壹至第四款的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休養老金標準。退出現役的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擴展數據: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九條原登記為城鎮居民,服役前未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壹分配,接收單位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每年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預分配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後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後統壹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軍區(含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的,在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誌願兵。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時,條件允許時,應照顧本人的長處和誌願;
(四)在部隊已培養有壹定特長和專長的,在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中途要求離開部隊的;被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因刑事犯罪(過失犯罪除外)在部隊或退伍後待安排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