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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中商標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巴黎公約的主要內容

1,保護範圍

《巴黎公約》規定,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公約》還規定,工業產權應當從廣義上理解,不僅包括工業和商業本身,還包括農業和采掘業,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產品。

2、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巴黎公約》,巴黎聯盟任何成員國的國民都應在其他成員國享有其法律給予或將給予其國民的各種便利,無論他們在每個國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商務辦事處。在成員國境內擁有永久住所或真正合法的工商企業的非聯盟成員國國民享有與聯盟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3.優先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指,基於申請人在巴黎聯盟的壹個成員國正式申請壹項工業產權,當同壹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在壹定期限內(6個月或12個月)在其他成員國申請保護同壹項工業產權時,後壹國應將申請人第壹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在後壹國的申請日。根據巴黎公約,即使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第壹次申請最終被駁回,優先權仍然有效。

4、各國工業產權的獨立性原則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成員國授予專利權或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各國根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對壹項申請給予工業產權保護。在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時,不應考慮其他國家是否對同壹申請授予工業產權。

5、強制許可原則

根據巴黎公約,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在壹定條件下批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條件是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未實施該專利,或者自專利權被批準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該專利,且不能提供正當理由。

6.馳名商標的保護

無論該馳名商標本身是否已經註冊,各成員國均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拒絕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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