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必要的統計基礎知識和壹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二)統計員必須進行崗位培訓,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對經考核不適合統計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調動,要征得上壹級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部門的同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公司、局)統計負責人的調動,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向當地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備案;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接任,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和聘任統計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條凡設立統計部門的地方,統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統計負責人;沒有統計部門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應當對本機構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壹條統計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統計數據、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
(四)進行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五)規範使用統計計算機程序系統,確保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的安全;
(六)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金融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七)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有權要求更正不準確的統計資料;
(八)拒絕上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檢舉、揭發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應當依照國家頒布的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使上述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