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機關負責人和犯罪的偵查人員的直系親屬應當自行申請回避。不自行申請回避的,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犯罪分子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如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有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可能的,應當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以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實施;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被逮捕。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當事人當時不知道,警察沒有出現,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誌,當事人是沒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