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1和N+1是指解除勞動合同或裁員時,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其中N是指經濟補償的時間,即多少個月,+1是指用人單位多給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職工,按壹年的標準計算;
(三)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平均工資計算。
(五)職工月工資高於直轄市或者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二、如何進行經濟性裁員?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信息;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包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對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
(三)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並出具裁員函。
第三,公司裁員應該支付什麽補償?
(壹)經濟保障: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連續計算工齡的,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業務人員要連續計算工齡。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給予勞動者更高的補償標準。
(2)失業保險金救助:勞動者失業後,可持勞動手冊和本人填寫的失業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勞動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有效期為6個月。失業登記期限屆滿後仍需進行失業登記的,應當在兩周內辦理延續手續,失業登記有效期延長6個月。失業登記人員可享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參加職業培訓適應領域需要,按規定減免培訓費;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和其他權利。
(三)再就業保障: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經營狀況有所好轉的,在六個月內開始招用職工的,應當具有本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本人意願停止就業的,在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可在區縣職業介紹機構失業保險申領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優先招用下崗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N+1賠償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時,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N是指經濟補償的時間,即多少個月,+1是指用人單位多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