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格評估
建立文物鑒定公益咨詢常態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博物館、國有文物商店、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向社會提供公益咨詢服務,普及文物收藏和鑒賞知識。探索建立國家文物鑒定評估管理制度,試點文物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規範文物鑒定業務活動,為民間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捷服務。
加強保護
加大文物保護理論、方法和技術的宣傳和應用,普及館藏文物保護修復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標準,提高民間館藏文物保護水平。支持有條件的國有文化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為民間文物收藏者提供保存修復等技術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文物保存修復經營機構。
3.鼓勵使用
在確保文物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勵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舉辦民間文物展覽。支持民間文物收藏者設立非國有博物館,鼓勵民間文物資源授權利用和衍生產品開發。完善向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捐贈民間文物的激勵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建築物等設施以捐贈人姓名命名,吸引捐贈人參與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
壹、文物交易的方式
1,文物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2.不可移動文物是建築物。
3.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分為國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1.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2.非國有館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4.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1.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遺囑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自擬遺囑。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由本人簽名,並明確註明自擬遺囑的年、月、日。
3.寫遺囑。代理書寫的遺囑通常是因為立遺囑人不會書寫而需要他人書寫的遺囑。
4.遺囑的錄音和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