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實質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從事民事活動,國家壹般不幹涉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充分尊重其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的行為和自己的責任。自我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參加的內容和行為;自我責任,即民事主體應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公平原則是指利益平衡作為民事活動中的價值判斷標準。當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摩擦時,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壹個適用於法律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沒有規定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公平原則也是壹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在法律缺乏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信原則所謂誠信,其本意是按照市場體系的互惠性行事。簽訂合同時,誠實不欺騙、不欺詐;簽訂合同後,要守信用,自覺履行。如果限制任何自由,那麽誠實信用應該是題中之義。但是,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表明,法律再嚴格,也無法限制在復雜多變的市場體系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壹定的局限性。民法規定了這壹原則,使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積極介入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壹方面,法院可以根據這壹原則做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目的在於,這壹原則位階較高,不確定性強,使用不當也可能成為司法任意性的工具。這項原則的應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考慮。
動詞 (verb的縮寫)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權利的行使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則構成權利濫用。至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要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權利的行使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