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行為。指行為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演員的錯。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損害多為故意,對環境的汙染多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環境保護法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其他場合,只有在危害後果發生後,才須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系。當然,如果危害後果不是必要條件,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及相應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作了如下規定: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申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技術和設備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汙染嚴重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6.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以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汙染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9.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超標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放置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