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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舉報是公民的權利還是義務?

舉報權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壹種具體形式,因此屬於公民基本權利的範疇。

舉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就要求我們從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高度來看待舉報人權利的保護,避免舉報的工具主義,實現舉報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根本轉變。舉報的工具主義,就是把舉報當成打擊違法犯罪的實用工具,舉報只是發現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壹種方式。因此,對舉報人權利的保護,對舉報案件線索的處理等與舉報密切相關的制度建設和實際操作,都是以服務於案件查辦為宗旨的。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舉報人的地位及其維權的附屬性質。因為是“工具”,難免不能把對“工具”的保護作為出發點和歸屬。雖然時不時會有善待“工具”的呼聲,但只是善待“工具”。雖然我們也在大力宣傳舉報的重要性,承諾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但那只是壹種鬥爭策略。至於舉報人合法權利的實際落實和保護,時間差必然是好的。即使是極其惡劣的,事後審查也只是基於更有利於“工具”未來使用的工具理性,不可能從根本上改善,更不要指望基於舉報者的制度保障。這個概念應該引起我們的註意。

公民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舉報:

1,訪問。如果舉報人是與被舉報案件有關的當事人,最好是走訪舉報。來訪舉報容易被及時受理,有助於舉報人全面反映案情。接待人員會當面指出需要補充的環節。

2.信。舉報信的格式為:被舉報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企業經濟性質等。舉報事實的性質,如貪汙、受賄、徇私等。;報道事實。如果舉報人不確定被舉報事實的性質,他可能不會寫。但是在事實部分,要盡量把事實按照時間順序寫清楚。涉及事實的證據,如人證、物證、書證等,應盡可能提供。對於書信舉報,最好寫下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當然,檢察院會認真審查每壹封信,確保每壹件都有結果。

3.打電話。如遇緊急情況或不便,舉報人也可電話舉報。各級檢察機關都配備了專門的舉報熱線。

為了解除舉報人的後顧之憂,檢察機關鄭重承諾,無論何種形式的舉報,都將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明文規定,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將壹查到底。需要註意的是,舉報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實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更不能故意誣告、陷害他人。惡意舉報觸犯刑法的,檢察機關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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