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發安全便捷的電子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壹旦發生危及網絡安全的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和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查處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開展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能力。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網絡安全防護規範和合作機制,加強網絡安全風險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支持和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擴展數據
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立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傳輸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明確的方式告知兒童的監護人,並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傳輸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明確的方式告知兒童的監護人,並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雙方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眾信。com-網信辦:網絡運營者收集兒童信息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