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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的歸屬

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壹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規定了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同壹財產。

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按夫妻對待。

2.我國婚姻法的其他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形式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因此,即使婚前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也有可能喪失房屋所有權。

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壹方婚前財產是指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壹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利得以及繼承、贈與等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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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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