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酒駕需要的證據是交警對酒駕者的驗血報告。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舉報酒駕,可以立即報警,以交警對酒駕者抽血化驗為主要證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1,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
2.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拘留期限15日以下,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舉報酒駕,可以立即報警,以交警對酒駕者抽血化驗為主要證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種類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壹條
舉證責任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證據收集的壹般原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適用證據原則,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起訴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凡故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