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在購買時有告知義務,並在單據上註明,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商家未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對消費者的選擇錯誤應承擔壹定責任。
壹、治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憲法法律基礎
治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憲法法理基礎是行政處罰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法律地位。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直接來源於現代憲政理論。人權和憲政都是現代政治的內容,憲政是民主政治,是由憲法來實現和保障的。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是主權屬於人民,其目的是保護和實現人權。戰後這壹憲法理念的推廣對現代行政法產生了巨大影響,導致了現代行政法主題的深刻變化。這壹變化的憲政成果之壹是行政程序法的產生和發展。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理念是,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可以任意支配的客體,而是具有獨立利益且不能任意支配的主體,是限制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的有效力量。在行政訴訟法中創設告知程序,既是尊重當事人人格的具體體現,也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的法律機制。
二、治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程序依據
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實現主要是壹個程序性的過程:第壹,法治的本質決定了法治的原則主要是程序性原則;第二,法治的實現依賴於程序,沒有程序就沒有法治。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至上”。對於政府權力而言,這意味著在法治下,靜態的政府權力受到法律的“邊際約束”;動態的政府權力受法律控制。
但是,政府權力也是法律賦予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的概念似乎暗示著必須先授予權力,然後對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這看似矛盾,其實不然。因為法治所強調的制約權力的核心不是從實體上制約法律賦予的政府權力,而主要是從程序上要求政府權力合理行使而不是任意或武斷。
三、治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行政知情權基礎
所謂行政知情權,就是公民依法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了解行政活動的目的、原則、依據、程序和結果的權利。它是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體現行政公開的突出權利,體現了現代民主文明的基本要求。
1962年,日本頒布了《行政不服審查法》,確立了“訓誡”制度,即行政部門作出可以對其提出申訴的處罰時,應當主動或通過申請向當事人發出“訓誡”,並告知被處罰人是否可以申訴、向哪個機關申訴、申訴期限以及相應的訓誡過錯責任。
上述國家關於行政知情權的立法類似,都是通過行政處罰中的告知或聽證程序的規定來體現對行政知情權的確認和保護。也就是說,為了確認和保護公民的行政知情權,法律通過設置告知程序來保障。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處罰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機會,並告知其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內容、理由、依據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