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 *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7條* *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及時更正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8條* * *信息處理人員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但處理後無法查明具體個人且無法恢復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9條* *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