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個人是借款人,公司為個人的借款提供擔保,那麽個人與出借人之間就建立了借款的法律關系,公司與出借人之間就建立了擔保關系。個人作為借款人需要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公司作為擔保人需要向貸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如果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明確約定了相應的責任,那麽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來處理。因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債務糾紛還是民事糾紛,以民事協商為主。所以,如果雙方壹開始就約定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那麽還是以三方當初的約定為準。另壹種特殊情況,即雙方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也就是說借款協議上只寫明雙方為保證人,但沒有明確寫明保證責任的具體數額。那麽,此時就按照“連帶責任”處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時,保證人和債務人將被視為同壹受益人。最後是壹般保證責任,將保證人劃分為真正的“中立保證人”身份。這就需要合同事先約定保證人承擔壹般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