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依次由下列部分組成:名稱(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是,註冊公司名稱前面加省名時有註冊資本等限制,以廣東省為例。
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調整廣東省知名企業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
壹是調整省內知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機關。
(1)調整範圍。將省內知名企業的核準登記機關調整為省、市、縣(區)三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即可實施。省、市、縣(區)級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省內知名企業名稱登記或者預先核準的,應當以登記機關的名義出具相關文件,並加蓋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或者名稱核準專用章。
(2)適用情形。企業名稱屬於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冠省企業名稱登記。
1.以“廣東”、“廣東省”為行政區劃或者在名稱中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2省級行政區劃和市縣地級行政區劃壹起使用;
3.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其下屬企業名稱後使用“廣東”和“廣東省”字樣。
二、放寬省內知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
(壹)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申請省稱號;
(二)有三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申請省內冠名;
(三)企業名稱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中可以申請“廣東”、“廣東省”字樣。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調整廣東省知名企業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