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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正當防衛嗎?

法律分析:在以下情況下受到警察攻擊時可以采取正當防衛:1、被警察誤認為犯罪分子或者參與犯罪,但事實是沒有犯罪,沒有明確的犯罪行為,只是警察主觀上作出了盲目判斷或者誤判。:被警察誤認為罪犯或者參與犯罪,此時警察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不構成嚴重威脅,可以以後再明確。所以,如果不服從警察的指令,甚至與警察發生沖突,2、由於日常生活或警察日常執勤出現分歧,警察報復性攻擊接近流氓打歐。按理說,如果只是言語上的爭執,警察無權攻擊普通人。:日常生活或警察日常執勤中意見不合導致的警察報復性攻擊,這個還得分析。如果是輕微的拳頭,不會有生命危險。事後可以投訴,要求賠償。如果跟它打起來,只能擴大事態。沒有抗辯,至少妳會成為打架的參與者,甚至涉嫌故意襲警。但是,如果使用刀、槍、棍棒等。足以構成危及生命的情況,可以進行必要的防衛,但只是為了避免不法侵害,這也可以說是緊急情況。如果對抗超過限度,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涉嫌故意襲警;

3.警察穿著警服實施毆打、毆打、殺人、強奸、搶劫等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什麽身份,任何人都不能違法。當警察故意犯罪時,他的行為永遠不能代表國家賦予他的執法權力。所以,只能是他的個人行為。此時,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是制止他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對當事人或者國家、集體、他人的人身財產的非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僅限於停止,否則可能會引起防衛過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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