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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最晚時間是什麽時候?

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需要在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對終止執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止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當事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計算六十日。

在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是有壹定期限的,壹般在裁定書送達後15日內,所以面對這個問題壹定要註意時效。

實施異議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

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3.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實施異議所需的材料包括:

(1)異議人身份證明。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法人需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地址和聯系方式。在立案時,異議人需要填寫地址確認函,以保證法律文書的準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標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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