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增資責任的請求權屬於公司,公司創始人應當補足未履行出資和出資不實的差額。履行認購擔保責任的公司創始人自然可以取得認購部分的股權,但履行投資擔保責任、支付交割擔保責任、差額填補責任的公司創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自然取得履行部分的股權。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轉讓受到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壹定限制。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原因也很復雜,所以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並不意味著放棄權利。履行資本充實責任的公司創始人僅代表出資義務,進而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請求權。為了避免因債權不能再行使股權轉讓權時增加代理投資人的負擔,代理投資人可以有以下選擇: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或者股票發行價格轉讓股權。但這種選擇權要在壹定期限內行使,比如日本商法規定的6個月。
實踐中不能排除這種情況:當公司創始人未能履行資本充實責任時,公司已經破產。公司破產時,公司創辦人違反出資義務且未得到糾正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創辦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並就未兌現的資本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雖然資本充實責任產生於公司的設立,但資本充實責任不應僅限於公司存續期間。如果公司創始人可以因為公司破產而免除資本充實的責任,這種責任的設立就失去了保護債權人的意義。當公司破產時,股權轉讓請求權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先履行連帶責任者只能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請求權。如果不能提出索賠,則由公司的所有創始人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