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後,自始無效,這是溯及力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這說明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基本壹致。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從壹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麽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如何處理,責任方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有過錯的壹方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錯責任。根據我國《民事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59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類型主要包括:1、返還財產(包括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折價賠償的特殊方式);2.損失賠償;3、收歸國有或歸還給集體、第三人。特別是第三種責任,有時超出了民事責任的範圍,可能使行為人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條、《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當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的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因為這是法律作出的壹個特殊的、強制性的規定,所以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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