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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判了幾年?

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壹直是近年來常見的、多發的、危害極大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這種犯罪活動之所以屢禁不止,壹個重要原因就是壹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這種犯罪活動的危害性不夠重視,甚至放任不管,甚至利用職權阻礙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維護國家機關順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刑法規定了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有關的兩種職務犯罪,即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筆者擬對此罪司法適用中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其中,本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重疊關系,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構成想象競合,應作為重罪之壹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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