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合夥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者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夥的特點
1.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依據。
合夥協議規定了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以及合夥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寫明了合夥企業的生死,詳細論述了各合夥人的內部關系。所以合夥人之間如果發生糾紛,要看第壹時間在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
《合夥企業法》第四條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18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2.全體普通合夥人* * *出資,* * *共同經營,* * *承擔風險,* * *享受收益。
(1)***有出資。
合夥企業的出資是靈活的,合夥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出資方式: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等。
(2)***相同操作
普通合夥中的每個合夥人都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只有部分合夥人可以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可以監督其工作,這並不是對* * *經營權的否定,而是合夥人之間的合理分工。
(3)***承擔風險
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根本區別在於投資者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享受福利
因為合夥人是* * *承擔風險* * *共同經營的模式,合夥企業的收益也應該由合夥人分享。因此,如果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企業的收益歸部分合夥人所有,這種約定違反了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也不可能約定只有壹個合夥人承擔全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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