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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二審再審都不滿意怎麽辦?

如果不服壹、二、再審的判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以下是具體的申訴流程:

1.遞交起訴狀: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投訴書應當包括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和理由、法律依據等內容;

2.審查受理: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訴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受理,移送上級法院審理,並同時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3.處理結果:上壹級法院依法審理申訴並作出處理結果。上訴得到支持的,上級法院可以改判或者撤銷原判決;不支持上訴的,維持原判;

4.終審結果:如仍不服上訴結果,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此案並作出終審判決。

再審不服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

1.案件事實不清:當事人認為原判決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2.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3.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當事人認為原判決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未予追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4.有新證據:原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壹種法律救濟手段,但並不適用於所有案件,壹般適用於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存在明顯違法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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