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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公開審判原則,什麽是不公開的?

壹、不公開審理的法定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16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4、當事人申請且屬於商業秘密的案件。

二、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是指審判時的年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11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審判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確需舉行公開聽證會的,必須經醫院院長批準,並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是根據審理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來區分的。舉個例子,如果某人犯罪的時候是16歲,出庭受審的時候是18歲,那麽就應該公開審判。

擴展數據:

公開審判的適用範圍

公開審判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壹審、二審和再審案件,但依法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案件除外。但是,公開審理案件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者損害公民基本人權的,不應當公開舉行。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審判的公開性,法官大多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機械操作:

1.定期宣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宣判時間和地點;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2.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休庭和評議外,應當公開審理。

發展

公開判決就是公開宣布判決結果,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但僅公開宣布判決並不能完全體現審判公開的真實內涵,其內容也應公開。

也就是說,要通過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讓公民自由查閱,接受社會監督。雖然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國家司法制度中的通行做法。在壹些普通法系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判決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我國部分地區法院還建立了專門網站,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真實完整地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的精神內涵。

除了判決書,還應該有選擇性的公開裁定書,比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壹些只涉及簡單程序問題的裁決,不需要刻意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律規定

1.《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

2.《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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