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重點政府投資項目應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重點。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重點審計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審計機關重點審計政府投資項目的下列內容:
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
(2)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與使用;
(3)項目建設管理;
(四)相關政策措施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
(六)設備、材料和物料的采購;
(七)土地使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8)環境保護;
(九)工程造價;
(十)投資業績;
(十壹)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關註上述內容外,還應關註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決策失誤、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註重揭露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要註意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效果,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進行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