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收”工作要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結合起來,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和“村霸”非法侵占集體資產和資源的行為。重點治理侵占集體資產和資源、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行為,嚴厲打擊涉黑涉惡犯罪。各鄉(鎮)要向村民公布“掃黑除惡”電話,有關單位要派專人隨時受理舉報。
3.“清化收集”工作由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負責;村書記、村委會主任負總責,領導小組定期聽取各村的征收情況匯報。采取鄉(鎮)領導包村、村領導推動分戶的工作方式,年終按照村幹部胡寶工作完成情況兌現目標管理獎勵工資。進展緩慢的村,鄉(鎮)要成立駐村督導工作組,限期完成任務。
4.各村要實行“清收”工作完成情況公示制度,在清收期間每旬在村裏公示清收工作進度和具體收費明細,加強村民監督。
5.區委、區政府將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合同清理、村集體新資源管理和逾期債務清收進展情況,對進展緩慢的鄉(鎮)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6 .鄉(鎮)做好“清理收集”檔案工作。下半年,各鄉(鎮)至少要建立壹個典型的“清理收藥”工作示範村,總結推廣他們在“清理收藥”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報區“清理收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並準備在區級“清理收集化學品”推進會或總結會上介紹典型經驗,在全區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
第壹點是資產盤點制度。定期清產核資,重點檢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確保賬賬相符。
第二點是資產分類賬系統。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應按資產類別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及時記錄資產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壽命、原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還應登記承包或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費、承包或租賃期限。已經出售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三點是資產評估體系。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招標等方式承包、租賃或轉讓集體資產,通過參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管理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應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結果應當按照權屬關系經全體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