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經濟困難的人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之壹。這些人由於收入低或者生活困難,難以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所以國家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
其次,殘疾人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由於身體或智力障礙,他們可能無法獨立進行法律活動,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支持和幫助。
此外,弱者也是法律援助的受益者之壹。這裏的弱者主要是指在法律關系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如婦女、兒童、老人等。他們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
特定對象也是法律援助的對象之壹。這包括壹些特定的社會群體,如軍隊中的軍人及其家屬、退役士兵等。由於他們的特殊地位,他們需要特殊的法律服務和保護。
最後,刑事案件的特定當事人也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這主要包括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他們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識和經濟能力而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幫助。
總而言之:
法律援助的五個類別包括經濟弱勢群體、殘疾人、弱者、特別指定對象和刑事案件中的特定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對象很難獨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10條規定: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11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