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兩層以上的建築,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2)拆除磚混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磚房400元、平房300元補償。
2、其他地面(以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1)拆遷倉庫按每平方米120元補償。
(2)拆除室外水泥地面應按每平方米25元補償。
(3)拆除沼氣池按400元補償,廁所按每平方米50-100元補償。
(4)豬圈拆除補償費應為每平方米50-100元。
(5)拆除塑料大棚補償每平方米25-30元,菜窖補償每平方米50-130元。
(6)拆除砌體墻每延伸壹米按50元補償,格柵(含工藝格柵圍欄)每延伸壹米按150元補償。
(7)拆除門樓按400元補償。
(8)飲水井(含水壓設備)拆遷補償每眼2000元,農田排灌井(含抽水設備)補償每眼2000元,排灌井(含設備)補償每眼1,000元,排水管道(塑料管、鑄鐵)補償每延米10-30元。
(9) 200元為電話搬遷補貼,300元為有線電視遷移補貼。
(10)每個拆遷墳墓按300元補償。
3.異地安置補貼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並應按每戶6000元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