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從根本上講應該是全體集體成員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麽,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應該是屬於壹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全體農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二,如何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申請爭議仲裁,據實裁決。申請仲裁的土地糾紛有兩種。壹種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矛盾糾紛,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級農業部門。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庭作出裁決。在開庭期間,可以充分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由仲裁庭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另壹個是土地權屬爭議的其他方面,依據的是國務院《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需要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解決矛盾。國土資源部門受理申請後,將對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依法制定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決定。
2.堅決訴諸法律,依法解決問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土地問題都不能打官司,訴訟仍然是解決土地矛盾糾紛的最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