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欺騙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也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法律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三)銷售假冒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六)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損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十)欺詐消費者的價格或者費用,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第六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壹)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以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次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