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錯誤理由:沒有主人是第二位的,攻與防並重。
3.錯誤原因:從靜態到動態。
選擇A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1)危害國家安全情節明顯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或者倒賣發票、倒賣船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劫、聚眾哄搶、敲詐勒索、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依法判處的刑罰執行期滿後5年內有前述行為之壹,或者依法被公安機關判處罰金、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刑罰執行期滿後3年內有前述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制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獨霸壹方,作惡多端,欺壓群眾,積習難改,擾亂社會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無理取鬧,擾亂生產、工作、教學、科研或者生活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販賣、出租、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應予刑事處罰的;
(八)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
(九)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經強制戒毒後又吸食、註射毒品的;
(10)法律規定需要勞動教養的其他情形。
對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財產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對未成年人的勞動教養決定要從嚴掌握。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中違法犯罪,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管教能力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但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嚴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身份,應當根據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不得對精神病人和愚蠢的人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對盲、聾、啞、重病、懷孕或哺乳嬰兒不滿壹周歲的婦女,以及因6 0周歲以上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壹般不決定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同時在勞動教養場所外執行。犯罪嫌疑人自傷抗拒審查或者逃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確定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犯罪的臺灣省居民和在大陸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