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魏以玩忽職守罪處理了此案。
舉報人:王貴玉,女,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北崗鎮北甲殼蟲村067號,身份證1304 3419460401292 x,手機號碼18303244338。
記者:原縣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張永順。
公安局副局長魏和警官王振強。
原因
公安副局長犯玩忽職守罪,偽造偽證,誣陷公民,將我兒子常帶到刑警壹中隊地下室非法拘禁19天。他刑訊逼供,說我兒子偷車被判13年。起訴書說晉B52399是作案工具,型號和顏色就更不用說了。為了給家人討回公道,2016年4月13日,派出所民警、鄉政府、派出所幫我調查。(常的作案工具車牌號為晉B52399)經查,該作案工具不屬實,因此不存在該單位和車輛。2014年3月20日,我去調查兒子盜竊的實施情況。幾個單位查出兩個面包(豫EK0925)(豫EK6325)的車牌號後,全國沒有被盜車的信息,車管所也沒有該類型車的車牌號登記人。2014年9月9日,公安幹警到安陽車管所調查,未發現被盜汽車的登記信息。我要求出示證據。派出所所長魏和民警王振強偽造證據,謊報案情。兒子因為冤案被判13年有期徒刑。該車至今全國不生產,導致他妻兒兩地分居,嚴重傷害了我的家庭,精神上,名譽上,經濟上。請領導依法查明真相,還我家人壹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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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王貴玉
2015 65438+10月28日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