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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公職人員可以出行嗎?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疫情下30天內去5個地方旅遊,並隱瞞行程。故意隱瞞是違法的。因為疫情期間不允許外出,因為也是為了大家的安全,而且這個公職人員在疫情期間竟然去了五個地方玩,還隱瞞了行程。顯然,這是違法的。疫情期間,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把自己隔離在家裏,而不是到處亂跑。所以這位公職人員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所以他故意隱瞞行程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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