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流程如下:
1,報保險公司。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報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壹方不僅要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而且要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2、事故現場的調查和檢查。保險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安排本公司理賠員或委托公估機構、技術鑒定機構、境外代理人前往事故現場勘查事故情況,了解涉案損失,查閱並初步收集與事故性質、原因、損失有關的證據和資料,確認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必要時可委托專門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科研機構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3.固定損失估價。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在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勘驗後,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如果投保人認為保險公司的定損評估有問題,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定損評估。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就損失估計達成壹致,然後進行下壹步;
4.提交索賠材料。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單、索賠申請書等與事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以方便保險公司核實;
5.賠償的計算和審查。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交的理賠材料進行審核後,如真實可靠,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確定具體賠償金額;
6.領取保險金。保險公司作出賠償決定後,可以通知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所需材料如下:
1,傷者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明(如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
4.醫院病歷;
5、醫療發票、後續醫療證明、輔助器具發票;
6.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資收入扣除證明(如有);
7、關於需要護理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據;
8、交通和住宿賬單;
9、關於需要營養診斷證明(如有);
10,司法鑒定及鑒定費發票(如鑒定);
11,未成年子女或老年父母的戶口簿,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的戶籍證明(如有);
12,酌情提供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人身傷亡賠償金額。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並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賠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進行核實,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於被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10天內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