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可以向當地律師事務所咨詢,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方法主要有雙方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壹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1年內提出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
2.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15日內對醫療事故或者事件進行認定。其中,屍檢申請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科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 *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