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科是針對大多數人的。原則上,合同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因此,在解釋合同時,通常可以考慮接受方的獨特理解能力,而法律的解釋則不允許采取類似的照顧,以免根據不同人的理解可能性賦予法律不同的含義。
2.每壹部法律都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釋標準。在合同解釋中,以目的為解釋標準時必須非常謹慎。因為壹方追求的目的不壹定是另壹方追求的目的,目的不能直接決定合同的內容。
第三,由於法律調整的是大部分案件,當法律失效時,法律秩序乃至社會秩序都會受到嚴重破壞。相反,合同往往局限於雙方當事人的範圍,只涉及特定的客體,所以合同的無效並非不可承受。這種差異決定了在解釋合同時,壹些適用於法律解釋的規則並不適用或明顯適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憲法解釋。在法律有多種解釋的情況下,符合憲法精神的解釋結果應優先,即使與立法者的意思相違背。相反,在解釋合同時,符合法律的解釋原則或符合善良風俗的解釋原則,至少不具備與憲法解釋同樣的確定性。誠然,對於某壹類合同,即已經履行完畢的長期債務關系,人們盡最大努力避免無效後果。
四、填補法律的漏洞,或通過類推,或通過有目的的縮小,或通過有目的的擴大等。,而不會用武斷的規範來填補漏洞。與此不同的是,為了補充合同漏洞,往往會援引任意的規範。關於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之間的* * *比如,兩者都遵循文義解釋、制度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的原則,兩者都填補漏洞,兩者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踐行公平正義。
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對壹個或幾個條款的含義有不同意見。裁判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是公平公正的,他的目光是在合同的案件和法律規範之間的過程。至少,離不開對合同的解釋和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此外,這種解釋活動通常是交互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