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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受賄的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具體量刑和處罰標準是:

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受賄情節的標準:

1,情節較重:

貪汙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1)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壹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2.嚴重情況:

貪汙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屬於上述六種情形之壹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壹。

3.特別嚴重的情況:

貪汙數額在65438+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屬於上述六種情形之壹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的,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壹。

法律依據: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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