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直接送達的,是指當場送達的時間。如果是郵寄送達,則是簽收郵件的時間。留置送達的,以在受送達人住所的停留時間為準。如果是轉發業務,則是轉發單位反饋的時間。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此外,法院的送達期限和程序沒有達到法律規定,但可以在兩年內上訴並申請再審。申訴是否受理,取決於法院是否有理由受理。郵寄送達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公告送達只有在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送達。公告在報紙上刊登60日後,視為送達。送達後,十五天上訴期計算。上訴期屆滿後,判決中有履行義務時間的,履行義務時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壹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