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結婚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婚姻法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期限,主要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以避免其婚姻關系的長期不穩定。如果是脅迫結婚,婚姻效果會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保護雙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被脅迫方要求取消姻親關系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未能這樣做,受脅迫的壹方將失去請求取消婚姻的權利,其締結的婚姻被確定為合法有效。同時,受脅迫方享有的撤銷權僅限於形成權,形成權的期間為預定期間,為恒定期間。因此,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壹年”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與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具體來說,解除被撤銷的婚姻有以下法律後果:1。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對被撤銷的婚姻采取溯及力原則,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只有撤銷婚姻的原因,撤銷權利人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的法定期間已過,未依法撤銷婚姻的,該婚姻有效。2.被撤銷婚姻的財產問題。被撤銷的婚姻,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發生效力追溯,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推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主張歸個人所有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歸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共有的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理分割財產,井應當照顧無辜的借款人。3.被撤銷婚姻的子女撫養問題。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父母婚姻的撤銷而受影響。婚姻被撤銷後,存在女性贍養歸屬、贍養負擔、探視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煙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子女撫養的撤銷婚姻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不服女性撫養費判決的,可以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