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價值不同。
2.調整的主體不同。
3.不同的調整對象
4、主要範圍不同
5.法律責任體系不同。
6、具體規定不同
7.不同的經濟基礎
具體如下
1,立法價值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其次,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價值目標的最終選擇。民法和商法同屬於私法,具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率、平等,但由於調整對象不同,兩者又有很大差異。比如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就是公平。當公平與民法其他原則發生沖突時,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於利益和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於公平和其他。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不同的調整對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民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對象復雜;雖然有人認為商事關系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本質上講,商事人身關系是廣義上依附於商事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財產關系,因此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單壹的。
4、主要範圍不同
民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的特點,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公眾。商定律具有適用主體的特點,只適用於商的主體。
5.法律責任體系不同。
民法壹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除了過錯責任原則,商法也大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6.不同的經濟基礎
民法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有商品經濟的地方就應該有法律,就應該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商品經濟的存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壹,由於社會分工,每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他所需要的全部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二是因為財產屬於不同的人,使每個人都可以無償占有別人的勞動產品,並且必須相互承認財產所有權,交換等價勞動。與此相適應,出現了所有制和承包制。商法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
民法與商法的聯系
1.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的範疇,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總規定,商法主體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和專門化。
3.民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壹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商事交易中的物權制度的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物權制度為基礎。
4.民法中的債權制度是關於流通領域商品交換活動的壹般規定,而商法中的債權制度是市場交易中的特殊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債權制度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