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概述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二、具體的禁止內容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立法:
1.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2.禁止任何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3.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政治活動;
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不得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和穩定。
三、立法責任與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相關法律。然而,由於歷史和政治原因,該條款的立法過程壹直備受關註和爭議。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多次嘗試推動相關立法,但至今仍未完成。
總而言之: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壹系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這些規定是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安全穩定的重要法律依據。但由於種種原因,該條款的立法程序並未順利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3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