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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政府及職能部門職責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子女就學、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法律援助和社會救濟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安排。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編制本地區重大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時,根據實施主體功能區的戰略要求,引導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流動;在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上,要向新興城鎮和流動人口集中流入地區傾斜。

第三十二條禁止對流動人口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禁止用人單位幹涉流動人口合法招聘;禁止為流動人口就業或者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設置收費項目。

第三十三條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為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免費的崗位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等基本就業服務,組織職業技能培訓,參加本市有關部門開展的勞動技能競賽和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先進評選。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安部頒布的法律法規,開展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周年居住證制作發放工作;保障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遷入落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落戶等方面的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範和打擊流動人口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持有《周年居住證》流動人口的勞動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職業介紹管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工作,確保持有周年居住證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免費避孕藥具供應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城鄉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入,引導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壹批面向持有周年居住證流動人口的職工宿舍或者廉租公寓。

第三十八條房產、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和租賃房屋建築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房屋安全。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做好對持有周年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的救助工作,保障持有周年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享受現居住地民政部門向與戶籍居民同等的城鄉貧困家庭提供的臨時生活救助。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出租房屋相關稅費的征收和繳納工作,並指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做好稅費征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十壹條教育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設置和建設,按照相對就近或者指定學校的原則,做好持有周年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幼兒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衛生部門應當科學預算和使用政府撥付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大力開展流動人口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為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傳染病預防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為持有《周年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經費支出。

第四十五條工會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維護持有《周年居住證》的農民工加入工會的權利,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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