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是員工工資收入的壹部分,是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員工績效工資。
壹,績效工資的定義和性質
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貢獻給予的激勵性工資,體現了員工的勞動價值和公司的激勵機制。績效工資是員工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員工努力工作的動力來源之壹。
二,公司支付績效工資的義務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義務。績效工資作為工資的壹部分,必須按照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發放給員工。如果公司無故拖延或拒絕支付績效工資,將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
第三,公司不發績效工資的後果
如果公司不支付績效工資,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績效工資。如果公司仍然拒不支付,員工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公司還可能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社會輿論的譴責。
第四,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面對公司不發放績效工資,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壹是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按時發放績效工資;其次,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最後,如果以上途徑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而言之:
公司不發績效工資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按時足額支付績效工資,並通過協商、投訴、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0條規定: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5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