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有民事糾紛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年內,可以隨時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