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始於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終於辦理離婚證或法院起訴,止於離婚判決生效,或夫妻壹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終止於法律事實發生時。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如果壹方不服,提出上訴,這段時間仍然屬於婚姻關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如何界定?
因婚姻而產生的所有債務都屬於夫妻相同債務(即取得結婚證後產生的所有債務),具體為:
1,子女教育、父母醫療等家庭支出產生的債務;
2.夫妻任何壹方基於合法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如做生意簽訂的各種合同(前提是生意合法),買房買車的債務等。
3.因婚禮支出而發生的債務,如借的彩禮、結婚貸款、家具費用等,屬於夫妻同債。4.其他夫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1,壹方婚前債務:也就是說,債務行為發生在婚前,稱為婚前債務;
2.壹方的賭資、毒資等非法債務;離婚糾紛中,夫妻同債的認定和處理在實踐中極其混亂,也深受大家關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21 1起實施)第壹百零六條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