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直播營銷平臺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備案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需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三、直播間運營人員和直播營銷人員
直播營銷人員或直播間經營者為自然人,應年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經營者,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四、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對直播營銷平臺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進行專項檢查。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對直播行業的影響:
1.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該辦法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基本規範,包括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經營信息,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對於規範直播行業營銷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2.提高直播行業質量:《辦法》規定,網絡直播營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務退貨、退款制度,明確退貨、退款的程序和時限,有助於提高直播行業服務質量,增強消費者的信任度。
3.加強行業監管:辦法要求網絡直播的營銷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同時,對違反規定者,將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將有助於加強對直播行業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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